“立善法于天下,则天下治;立善法于一国,则一国治。”立法是规则之先导,良法是善治先导。如何有效否定政府权力,让政府决策更加规范、透明?加快政府职能转变,推动有效市场与政府更好结合?如何构建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科技化营商环境……这些都汲取政府立法工作,都需要给行政权力定规矩、为社会定方圆。作为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,政府立法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,为完善法律体系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、保障人民权益、增进人民福祉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。
“法与时转则治,治与世宜则有功。”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,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程度显着提高,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,为推动制定国家安全法,为筑牢国家安全防线提供完善制度保障;推动修订国务院组织法、制定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,用政策给予行政权力制定规则、规则界限;制定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推动树立市场化、发达国家化、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;制定《生态保护补偿条例》《节约用水条例》,精准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;制定《法规雕像》备案审查条例》,社区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,组织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行政法规集中清理……我国开展行政法规体系迫切的开展,为推动政府建设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队伍阵容。
当前,我们正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,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船舶民族。发展任务要高质量,立法要高质量,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,已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党委领导、人大主导、政府依托、各方面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,并首次提出“加强政府立法审查”。新形势决定新任务,需要我们持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,重点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托作用,加强和完善政府立法制度建设,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效能,以高质量政府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。
提高政府立法质效,要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,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,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,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,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,确保正确政治方向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充分尊重民意、体察民情、惠及民生,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。要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,在做好有关法律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同时,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、规章,提高行政法规、规章质量。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,加强重点领域、新兴领域、涉外领域立法,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,及时推进相关立法、上升为法律制度,使改革成果制度化、法律化。要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,推动形成既“放得活”又“管得住”的经济秩序,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。要进一步优化立法模式,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,用好“小切口”“小快灵”立法,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、适用性、可操作性。要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机制,创新政府立法审查方式方法,全面提升审查质效,维护国家法治统一。
“法者,治之端也”。政府立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PG电子注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着眼于以良法促进发展、保障善治,突出问题导向,坚持干字当头,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,使政府立法更加“立得住”“行得通”“真管用”,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更大进展,努力为高质量发展创造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。